| SUXUE.com:首页 |
|||
| 国资委:央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 时间:2008-1-24 11:48:48 |
|||
|
|||
中新网1月24日电 国资委下发名为《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称,中央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 为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结合中央企业负责人2004—2006年薪酬管理实际,国资委就中央企业负责人2007—2009年第二业绩考核任期(以下简称第二任期)薪酬管理提出意见。 《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一)第二任期将进行中央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试点,相应办法另行制定。 (二)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根据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确定薪酬水平,合理拉开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以及其他负责人相互之间的薪酬差距。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其他负责人经国资委批准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其年度薪酬水平不能超过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由国资委根据工作实际对其职务进行相应调整,只保留一个职务。在境外子企业兼职取酬的,给予境外补贴,补贴标准由国资委确定。 (四)中央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化,本人应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将工资关系转到新任职企业,其薪酬按新任职务标准支付,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意见》说,进行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应按照《董事会试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并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高管人员薪酬进行管理。 第 [1] 页 |
|||
|
|||
| 加入网摘:365Key 新浪ViVi 搜狐狐摘 和讯网摘 天极网摘 POCO网摘 igooi-it网摘 亿友响享 delicious 博采 Furl | |||
2.加强农民工金融服务 央行提出五项措施
3.国家四部委负责人就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答记者
4.国家发改委就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问题
5.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发文严禁党政机关集资建
6.国家发改委进行大调整:14名司局长大范围
7.国家林业局局长:中国森林覆盖率升至18.
8.商务部资金支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
9.国土部下量化指标 各省年底前查8起以上土
10.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上半年成交房套均11
| 商城推荐: |
| 发表评论请注意: | 发现页面错误,或者有关版权问题,请点击-->> |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您在中国企业学习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企业学习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中国企业学习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