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第一部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09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南昌市还出台了《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并分别于09年1月1日和08年12月8日起施行。
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
条例规定,南昌市、县(区)政府应当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
企业每年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培训经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毕业生就业人数,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奖励。
出台了《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以及职工2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不足200人的,根据需要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聘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或者举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经认定用人单位的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发出监督意见书。
修订了《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据悉,修订的《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比南昌市原条例更详尽具体。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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